第二十一条

有效

依法成立的具有农村自建房建设资质的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承揽农村自建房的设计、施工、监理项目。

具有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行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承揽农村自建房的设计、监理项目。

承揽农村自建房建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等,对承揽的房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