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第十三条有效农村自建房的选址应当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