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农村自建房的选址应当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