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第十四条有效建设农村自建房应当避让灾害易发区域,符合抗震、防洪等基本安全要求。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