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编制城市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规定城市公共停车场规模和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标准,合理布设城市道路路内机动车停车泊位,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