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主要公共建筑物和综合客运枢纽的配建停车场,建设综合停车管理平台等公共设施。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