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施划、调整和机动车停车行为的监督管理。规划、住建、城管、发展改革、市场监管、财政、税务、应急管理、消防、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