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将停车管理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立停车管理协调机制,解决机动车停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