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机动车停车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依法管理、便民利民的基本原则,构建建筑物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道路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体系,规范机动车停车行为。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