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及相关停车配套设施,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等。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或者独立建设的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设施以及临时设置的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专门为本单位、本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设施。

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及其沿线区域等地施划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