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实行收费使用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发展公共交通、消除交通安全隐患、交通科技创新等工作,其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