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商业街区、大(中)型建筑等项目,应当按照停车设施的配建标准,配建、增建、改建或扩建机动车停车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闲置场所建设临时停车场。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