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商业街区、大(中)型建筑等项目,应当按照停车设施的配建标准,配建、增建、改建或扩建机动车停车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闲置场所建设临时停车场。

Local Regulations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