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交通客运换乘车站、中小学校、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设置或施划即停即走专用停车位。

公共服务场所的停车场应当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鼓励设置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