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交通客运换乘车站、中小学校、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设置或施划即停即走专用停车位。公共服务场所的停车场应当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鼓励设置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