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