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