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是湿地公园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经批准后的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因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而对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审批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