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是湿地公园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

经批准后的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因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而对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审批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