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湿地公园划定的植被恢复区和栽培区内,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对湿地植被和生物生存环境的保护。禁止在植被恢复区和栽培区内从事放牧、擅自种植和破坏湿地植被的活动。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