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根据自然条件和管理需要,湿地公园应当划定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并实行分区管理。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应当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合理利用区应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宣传教育活动,可以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以及管理服务等活动。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