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根据自然条件和管理需要,湿地公园应当划定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并实行分区管理。

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恢复重建区应当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

合理利用区应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宣传教育活动,可以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以及管理服务等活动。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