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在湿地公园内开展休闲旅游和教学科研等活动,应当征得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同意。开展的活动应当与湿地公园保护相协调,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要求,不得破坏湿地生态系统。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