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在湿地公园内开展休闲旅游和教学科研等活动,应当征得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同意。

开展的活动应当与湿地公园保护相协调,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要求,不得破坏湿地生态系统。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