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公园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因运输泄漏等事故或者其它突发性事件,给湿地公园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立即告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湿地公园环境污染的,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依法采取治理措施。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