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公园的自然生态监测,对湿地公园的水环境、湿地生态特征、湿地植被演替、湿地保护类群的动态变化进行及时调查和监测,评价其生境适宜性变化及其后果,并有针对性地制定保护和修复措施,实行动态管理;对湿地资源的调查、监测数据及其它有关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建立湿地保护管理档案。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