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七条有效经批准,在湿地公园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湿地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