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湿地公园的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会同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参与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的保护、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