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湿地公园范围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划定范围为准,并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向社会公示,湿地公园范围边界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