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商省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以及有关部门拟订本省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本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变化适时调整。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