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弄虚作假骗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由认定部门或者认定管理机构取消认定,责令退回已经享受的优惠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税收优惠的,由税务部门依照国家税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