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条件、程序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或者高新技术企业的;

(二)挪用、侵占、截留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牟取非法利益的;

(四)其他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