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集约化、专业化聚集发展的原则,建立健全高新技术产业培育机制,制定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协调解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环境,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