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