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与高技术产业基地第三十一条有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基地内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所需用地,各级人民政府优先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