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所需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技能生产人才,可以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吸引高新技术产业人才到本地从事技术创新以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