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与高技术产业基地第二十八条有效鼓励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基地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基地。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基地的申报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