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鼓励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基地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基地。

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基地的申报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