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与高技术产业基地第二十七条有效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设立,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级高技术产业基地的设立,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