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示范区)是指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设立的特定区域。

高技术产业基地是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对高技术发展和区域经济发展具有支撑、示范和带动功能的特色高技术产业集聚区域。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