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与高技术产业基地第二十六条有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示范区)是指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设立的特定区域。高技术产业基地是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对高技术发展和区域经济发展具有支撑、示范和带动功能的特色高技术产业集聚区域。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