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享受国家和本省的优惠政策,并可以申请国家和本省专项资金。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