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新建生产经营用房的,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购置项目所需生产经营用房所缴纳的房地产契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贴;缴纳项目生产经营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减免。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