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三章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与高新技术企业第二十一条有效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新建生产经营用房的,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购置项目所需生产经营用房所缴纳的房地产契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贴;缴纳项目生产经营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减免。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