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申请,实行自愿原则。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是否认定的决定。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重新予以认定。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办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