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三章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与高新技术企业第十七条有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或者农业农村等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由省科学技术、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