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高新技术产业化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立项、用地、技术改造等方面予以支持,优先支持企业高新技术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鼓励企业运用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引导企业推广应用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和可再生资源利用技术。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