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村民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村民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

村民委员会决定事项,应当经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