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Chapter 5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Article 31In force村民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村民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村民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村民委员会决定事项,应当经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Article 3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