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村民意见。必要时,与村党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各方面取得共识后,再做出决定。村党组织提出村民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题建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研究讨论。村民监督委员会、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可以提出村民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题建议,村民委员会不召开会议研究讨论的,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应当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