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监督委员会第二十七条有效下列事项应当由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一)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调整方案;(二)村民小组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三)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四)村民小组所属的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五)需要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涉及本组村民利益的事项。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