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监督委员会第二十八条有效村民小组长负责召集村民小组会议,执行村民小组会议的决定,收集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的建议、意见,向本组村民传达村民委员会做出的有关决定,协助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办理本村民小组相关事项。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