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村民小组长负责召集村民小组会议,执行村民小组会议的决定,收集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的建议、意见,向本组村民传达村民委员会做出的有关决定,协助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办理本村民小组相关事项。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