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监督委员会第二十六条有效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小组会议由村民小组长召集,可以邀请村民委员会成员列席。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