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有本村十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日通知村民,并告知村民会议讨论的事项。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