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
(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三)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
(四)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五)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行使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职权。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