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监督委员会第十八条有效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做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