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做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