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妇女儿童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妇女联合会,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实施妇女发展规划及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计划;

(三)研究本行政区域涉及妇女权益的突出问题,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建议;

(四)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重大、典型案件;

(五)其他与妇女权益保障相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