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