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中的重大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墙体材料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推广工作,落实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措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